藍領移工退休金制度自11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:年資10年以上需提存,不須回朔
文章來源 外勞社﹑勞動部 | 發布日期 2025.11.07
藍領移工退休金制度正式實施:
雇主提撥義務與相關規定說明
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6條規定,雇主必須按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% 至 15% 提撥退休準備金,並存入專戶。雇主並須於每年年底估算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,若不足以支付次年度可能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金,應於次年 3 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。
115 年 4 月 1 日起,勞動部公布之 114 年 10 月 14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402A 號令正式生效,其中說明:「每月薪資總額」之採計範圍不包括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未滿 10 年之外國人。此規定意指,自工作年資 達 10 年起,上述外國人(俗稱藍領移工)即需由雇主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設立退休準備金專戶,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,且當月提撥額度需於次月繳納。
若藍領移工於 116 年成就勞基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退休條件,雇主在 115 年底進行次年度退休金估算時,即應將其退休金額納入提撥估算,並於 116 年 3 月底前一次補足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。移工成就退休條件時,其退休金須自受僱日起計算全部工作年資,並依勞基法第55條標準給付。
勞動部並指出,近年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逐年減少,因此同步修正勞退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。調整內容包含:由勞工直接選舉之委員,連任人數不再受比例限制;由工會推選者雖仍以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,但遇特殊情形時可不受限制;雇主代表相關規定則未修正。
外界關注是否需回溯適用時,勞動部說明:藍領移工年資只要滿 10 年 1 天即符合提撥資格,雇主須按月依其工資提撥退休準備金,並無回溯規定。例如:若一家公司原有 10 名適用勞退舊制本國勞工及 2 名移工,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,若其中一名移工年資超過 10 年,雇主即須開始為該移工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;另一名移工若年資尚未滿 10 年則無須提撥。
同樣地,若藍領移工於 2027 年成就退休條件,雇主需於 2026 年底將其退休金納入 2027 年度之估算,並於 2027 年 3 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。
✅ 適用對象
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第 10 款受僱者(即投保勞保之藍領移工)。
✅ 提撥起始時點
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年資滿 10 年起,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,並每月提撥薪資總額 2%~15%。
✅ 年資計算
移工成就退休條件時,其退休金自受僱日起計算全部工作年資。
✅ 相關行政措施
1. 自 115 年 4 月 1 日起,主管機關將陸續通知尚未設立專戶之雇主。
2. 「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」相關申請項目中,設立退休準備金專戶將列為必要審查項目。
3. 若 116 年有移工符合退休條件,雇主須於 116 年 3 月前備足專戶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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